短消息类服务代码调整和申请流程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3日】 【来源:电信管理局】 【字号:
 
 

一、提交申请的时间及方式

1、跨省或全国代码调整工作在各阶段提交申请的时间及方式如下表:

阶段
提交申请时间
申请递交方法
备注
第一阶段
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8月11日之间提交申请
1、快递或邮寄: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804
2、人工递交:送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信息产业部3号楼232房间(具体位置见附图)
2006年7月31日之前不受理任何申请;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8月11日之间只受理符合第一阶段条件和要求的申请;2006年8月11日后不再受理任何第一阶段申请,如采用快递或邮寄方式,请务必注意在2006年8月11日前送达信息产业部。
第二阶段
按照信息产业部网站公布的单位名单及时间表提交申请
1、人工递交:送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信息产业部3号楼232房间(具体位置见附图)
与信息产业部网站公布名单及时间表不一致的申请不予受理。其中,提前递交申请的不予受理,将通知其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时间递交申请;延后于信息产业部公布时间递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阶段
2006年9月11日后
1、人工递交:送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正常工作日均可递交申请
说明:在第一阶段中,申请材料递交时间的先后不作为短消息类服务代码调整和核配的依据;
      在第二阶段中,申请材料的递交时间应严格遵照我部公布的名单和时间表,信息产业部将按照“原代码先启用先选择”的原则,提前排出单位名单及时间表,并在部网站公布;
      在第三阶段中,将采用“随机选号”方式核配代码,所核配的代码与申请材料递交时间的先后无必然联系。



2、省内代码调整工作在各阶段提交申请的时间及方式请咨询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二、各阶段的申请者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阶段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阶段
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的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跨省或全国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已具有基础运营商分配的跨省或全国使用的代码;
3、已向用户提供服务;
4、希望新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
二、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的
1、具有当地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已具有基础运营商分配在当地使用的代码;
3、已向用户提供服务;
4、希望新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
第二阶段
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的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跨省或全国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已具有基础运营商分配的跨省或全国使用的代码;
3、已向用户提供服务;
4、在第一阶段未获得代码的。
二、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的
1、具有当地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已具有基础运营商分配在当地使用的代码;
3、已向用户提供服务;
4、在第一阶段未获得代码的。
第三阶段
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的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跨省或全国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在第一、二阶段未获得代码的。
二、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的
1、具有当地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或公益性短消息服务除外);
2、在第一、二阶段未获得代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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